台灣基督長老教會《教會法規》之「信仰與教制委員會條例」:
第 1 條 總會為推行信仰與教制事工設置信仰與教制委員會。
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究、起草、審查、編輯及修訂總會信條、教制、聖禮典、信仰內容。
二、受總會及屬下各中會/族群區會、各機構諮詢,指導與解釋總會信條、教制、聖禮典、信仰內容。
三、審查、修訂各族群母語之總會信條、教制、聖禮典、信仰內容。
信仰與教制委員會由歷年所參與之牧長以符合本宗信仰傳統與精神,擘劃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教會體制,尤其是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〉的制訂。自 1978 年起草,至 1985 年第 32 屆總會通常年會接納通過,整個過程可以說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歷程的里程碑。之後陸續出版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解說教材》、台語漢字版與華語版《教會禮拜與聖禮典手冊》、阿美族語精簡版禮典手冊,以及《教會禮拜與聖禮典手冊暨解說》,提供教會使用。
依據總會通常議會議事錄所記,第 6 屆設立「禮拜典禮委員會」,委員:安慕理(長)、許德謙(書記)、陳晢宗、鍾茂成、陳泗治。查找早期報告書、議事手冊及議事錄等內容,委員會之名稱有些微不同,卻未能找到更改名稱之議案。比較明確是在第 58、63 屆將委員會名稱合併又恢復的議案,均有列入當屆通常議會議事錄中。以下將本委員會歷年之名稱列出如後:
第 6 屆,「禮拜典禮委員會」。
第 7~14 屆,「禮拜典禮委員會」,又有寫做「禮典委員會」。
第 15~25 屆,有寫做「信仰與職制委員會」。
第 26~58 屆,「信仰與教制委員會」。
第 59~63 屆,合併「信仰教制與法規委員會」。
【說明】:第 58 屆總會通常年會議案第 13 案「信仰與教制委員會與相關委員會之組織
與功能」調整案之決議,將原來「信仰與教制委員會」及「法規委員會」合併
為「信仰教制與法規委員會」。
第64屆迄今,「信仰與教制委員會」。
【說明】:第 63 屆總會通常議會第 23 案,信仰教制與法規委員會歷經 4 年的合併與事
工推動之經驗,基於信仰教制及教會法規之事工屬性不同,信仰教制需較長時
間研議及制定,而教會法規有時效性須立即處理,兩者事工無法同時並重,為
使事工有效推動,決議通過「信仰教制與法規委員會」名稱恢復為「信仰與教
制委員會」及「法規委員會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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